通知公告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5     编辑:海韵     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粤建市〔2015〕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可登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查询。企业承揽业务前,应先登记其信息,并对本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地区注册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0%。核查的重点是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企业注册及管理人员变更频繁、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等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进粤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核查、查处结果要及时抄报我厅,对省外进粤建筑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通报并提请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企业信息真实性的监管,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更新广东建设信息网中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企业信息。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级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经核实的欠薪投诉及企业自主填报的不诚信等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诚信信息库,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对违法主体产生震慑作用。曝光公示期限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今后,我厅不再为本省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出具诚信证明,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查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