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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7     编辑:海韵     来源:茂名市政府网

茂府办〔20152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管办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515

 

茂名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省驻茂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茂单位,中央、省驻茂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省规定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四)矿业权(含河道采砂等)出让、转让交易;
      
(五)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六)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资源(土地、林地、山地、河流等)经营权、使用权以及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出让或流转;集体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公共设施等)的出租、拍卖;集体资金采购项目招投标;
      
(七)海域使用权交易;
      
(八)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九)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的固定资产处置;
      
(十三)水资源、风能等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四)政府特许经营;
      
(十五)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六)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宜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办理。
      
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一节 交易平台功能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场所和网上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具备制度规则、电子化信息系统、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等构成要素,打造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招标、采购等交易业务,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组织交易活动,进行交易见证服务,提供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四)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信息化(网上)交易系统,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挂牌、拍卖公告、中标或交易结果公示),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交易活动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企业信息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对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打造市、县、镇、村四级交易体系,实行交易信息网格化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设施建造等;
(二)水利、交通、铁道、电力、能源、通讯、信息化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配套服务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工程或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采购《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的品目,且预算金额达到茂名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需要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资格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执行合同期达1 年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采购《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以外品目,且预算金额达到茂名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茂名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茂府办〔200546号、茂府办〔201240号文件标准执行)的其他专业性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八条 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原则上实行网上交易,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以及上述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但是,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低于国资委规定限额的国有企业资产实物交易、因客观情况限制无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集体土地、林地、山地的经营权、使用权;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经营;集体资金采购等)的承包与流转,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的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集体土地、林地、山地的经营权、使用权;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经营;集体资金采购等)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水资源、风能等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海域使用权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管辖或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五条处理)处置原则上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商铺等物业的出租,电脑、空调、桌椅等办公物品、物资的处置,公务用车及其他设备的处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交易。
第三十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EPC(项目总承包)等形式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特许经营权、公共资源经营权出让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改革。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统筹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与公共资源交易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集中审批和综合监管;
(四)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把涉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审核、备案等)的业务统一集中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结);
(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统一进场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管理、联合监督。
(六)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企业信息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
(七)切实推进全市规范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构建市、县、镇、村四级交易体系。
(八)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视情况协调或移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市政府或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改、财政、公安、国土、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卫计、物价、环保、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国资委等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置审查批准、备案等业务应集中办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办事窗口承办、办结。
第三十九条 评审现场除评审专家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在未有评审结果之前,评审现场所有人员不得离开。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交易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程,切实落实好监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部门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规划、国土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按照评标专家分类的有关规定组建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省评标专家库进行对接,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谈判专家应按规定在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 交易信息化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省平台的无缝对接。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建立全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企业数据库及企业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四十八条 推行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可依据有关标准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为表现良好的企业进行加分,对出现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扣分,降低其信用评级或列入黑名单。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标中介代理机构、企业信息库以及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场外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投标、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情况适时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和三大经济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